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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五)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改革和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模式,落实优惠政策,积极探索设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股权基金。以互利共赢机制吸引民间资本发起创建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公开选聘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上市、转让、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实现股权投资的市场化退出。
  四、实施公平合理的配套政策,为民间投资营造宽松环境
  (十六)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所得,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民间投资项目,允许其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符合政策规定报税务机关备案后,民营企业购置的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设备,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缩短折旧年限;购置用于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从企业应纳税额中按规定抵免。
  (十七)实行扶持性的收费价格政策。严禁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省取消和停收的收费项目,各级政府应及时在政府网站公示现行的国家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省以下各级政府一律不准设置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收费政策的最低标准。对民间资本参与公用事业领域和新能源领域的投资,在价格政策上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对民营资本参与的收费路桥、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项目,按照保证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项目建成运营后的车辆通行费和处理单价,并加快排污费改环境税改革试点工作。
  (十八)做好用地需求保障政策。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与其他所有制投资用地享有平等权利,统一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积极研究推行农村宅基地流转试点。对经省调度的民间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在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予以解决。土地出让金可依法分期缴纳,并按规定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民间投资项目,应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鼓励民营企业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由民营企业提出并经当地政府同意,可适当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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