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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九)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积极支持有产品、有市场、有技术、有实力的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我省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
  (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鼓励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支持民营企业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参与国家和省级重大技术攻关;支持民营企业多途径联合产、学、研各类机构,整合研发能力,持续研发更新技术,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三、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拓宽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
  (十一)保持信贷规模稳定增长。大力引导外资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省外城市商业银行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各银行业金融设立专营机构,提高金融服务民营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加强与民营企业的沟通和联系,增加有效信贷投入,保持民间投资项目信贷规模呈稳定增长态势。各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和协调,完善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
  (十二)发展区域性金融机构。以现有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各地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为基础,联合其他有较大实力的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等,通过股权转换、增资扩股、资产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增大民间资本股份,探索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鼓励各地方性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跨地区金融业务,构筑适应我省民营企业发展需要的地方金融体系。积极推进设立江西省股权交易所,开拓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
  (十三)探索多种融资担保方式。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互助型担保机构加快发展,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和资本金注入、统计、评级等相关制度,并增加政府的风险补偿投入。推进政策性担保机构提高商业化运作水平,创新融资担保方式,积极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抵押、保单质押、仓单质押、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等融资业务,提高担保物的抵押率、质押率。建立完善的业务考核制度和尽职免责机制,允许政策性担保机构一定比例的呆坏账核销。
  (十四)支持多形式直接融资。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工作,培育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大力推动企业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开发行股票融资。推进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市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等多种形式实现再融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阶段性支付应补交费用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完备上市前土地、房产等资产确权工作。拓宽民营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部分信誉良好、资产优质的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工作,引导其投资政策性住房建设和参与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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