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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公共交通、城市绿化、市政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公园经营管理等领域。积极推进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民间资本可直接投资建设政策性住房,也可通过投资入股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公司,建设政策性住房将享受相关土地、税收、信贷等政策优惠。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允许民间资本以独资、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形式投资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出版发行、演艺、影视动漫制作等公共文化服务产业领域以及参与我省经营性文化单位的转企改制。鼓励民间资本建设综合性、专业性、康复性以及社区卫生机构,建设和参与经营管理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教育机构,鼓励具有品牌优势的民办教育和培训机构走集团化、规模化的发展道路。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商业性赛事等竞技体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入体育中介、培训等体育服务领域项目。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以及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时,要合理设置股权结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支持民间资本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进入农业相互保险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支持有条件的县市组建村镇银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租赁领域,地方商业银行在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时,可安排一定的股份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和各类金融服务机构。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支持民营物流、服务贸易、信息、会展、中介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文化创意、现代商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物流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创造公平、规范的物流市场竞争环境,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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