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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11〕2号 2011年1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民间投资已经成为促进国民经济、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力量。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现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我省重点发展的行业领域;不断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努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大力营造民间投资的宽松环境。通过有效引导,规范管理,制定鼓励和扶持性的配套政策措施,到2015年,全省各地民间投资增速高于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15%以上,全省民营企业自身活力不断增强、总量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为实现江西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待遇”原则,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一切行业和领域,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规范设置透明化的投资准入门槛,公开投资准入的标准信息,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准入环境。民间投资在项目审批、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与国有投资和外商投资享受同等待遇。
  (二)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我省确立的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和县域经济建设。坚持市场资源配置为主,政府推动相结合,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对部分行业和领域逐步实现国有资本的适度、有序退出。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招股办法,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交通、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土地整理和矿产资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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