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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5 信息发布

  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事件信息发布。事件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要及时发布。

  当发生跨省突发环境事件时,应与临省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同时上报环保部,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4.6 安全防护

  4.6.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6.2 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 应急结束

  4.7.1 应急结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2 应急结束的程序

  (1)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报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2)根据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3)应急结束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责成事发地市人民政府负责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仍不能彻底消除污染隐患、恢复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确保当地环境安全的情况下,可逐级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5.2 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参加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5.3 调查与评估

  由省环保厅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同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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