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严重污染,或地级市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影响正常取水的;
(6)跨国境突发环境事件。
4.1.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影响正常取水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密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1.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影响正常取水的;
(6)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1.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4.2 分级响应
4.2.1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4.2.2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省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市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当地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按规定向国家环保部、省人民政府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环保部支援或事发地周边省(区、市)的应急救援。
(4)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立即启动《山西省环保系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4.2.3 市、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可以比照Ⅱ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环保厅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在1小时内上报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十分钟内通知其指挥部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接报后半小时内出发赶赴事发地现场。
4.3.2 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和得知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