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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7)治安维护组

  牵头部门:省公安厅。

  组成部门:省军区、省交通运输厅。

  职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负责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8)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省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省广电局、新华社山西分社等中央主要媒体、省直主要媒体、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职责:负责应急处置信息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2.4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制订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要求,必要时,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涉及环保的部门应急预案见附件5。

  2.5 专家组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渔业、林业、气象、卫生等专业,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专家组成员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聘任或留用。日常接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应急预案启动后,接受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参与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

  2.6 市、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比照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确定。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监控

  (1)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开展对省内(外)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2)省、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3)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预警信息监控由省环保厅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同时上报环保部。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报告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3.2 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或处置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的普查,掌握全省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级别、数量及分布情况,建立全省环境污染源档案及数据库,并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制订重点河段、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集聚区等环境敏感区以及化工集中区域、高风险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省、市、县、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全省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重点开展煤化工和相关产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4)加强重点河段、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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