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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平战结合,专兼结合;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境内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核事故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和省国防科工办有关规定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应急工作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市、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

  2.2 应急领导机构

  2.2.1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人民政府协助分管环保的副秘书长、省环保厅厅长、省安监局分管副局长、省公安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旅游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台办、太原铁路局、省电力公司、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引黄局、山西保监局、省军区、新华社山西分社等单位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领导、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市、县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审议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4)向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2.2.2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厅厅长兼任。主要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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