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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宁波口岸中介服务业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

  (十一)健全信用企业培育培训机制。口岸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口岸查验单位开展进出口政策宣传活动和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口岸中介服务企业及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对重点企业要加大帮助扶持力度,有关口岸查验单位应与重点企业建立合作或联络制度,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促使企业保持高信用等级。口岸中介服务企业要主动作为,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并保持高信用等级。
  五、规范引导口岸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净化口岸环境
  (十二)加强行业监管和市场监管。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外经贸、交通(港口)、工商、发改委等部门和单位要坚持正常检查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突出重点,全面监管,坚决纠正各种不规范经营行为。对违规或违法情况要区别对待,对非主观故意的,以教育帮助为主;对故意为之、破坏市场秩序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并在适当的媒体上予以曝光。
  (十三)加强信用等级评定,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对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口岸中介服务企业,对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申办其他企业在企业注册、审批、特定业务申请等方面要严格审查,加大抽查监督力度。对破坏市场环境的,采取各种措施使其退出。
  (十四)加强社会监督。在宁波电子口岸和口岸查验单位信息网上分别开设举报信箱,宁波口岸大通关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开通举报电话,鼓励对口岸中介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举报。
  (十五)加强行业自律。口岸、船代、货代、报关、报检等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对行业内企业的教育管理,推行行风评议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自查自纠。
  (十六)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口岸中介服务企业收费目录,完善行业定价、调价和浮动价格运作机制,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执行属于政府定价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大收费监督检查力度,有效遏制各种乱收费。
  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营造促进口岸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七)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口岸中介服务业涉及面广,层次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口岸委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研究落实进一步提升宁波口岸中介服务业的具体措施和行动方案。口岸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作用,积极协同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外经贸、交通(港口)、工商、发改委等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宁波口岸大通关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每年要制订和分解目标任务,检查督促工作进展,并适时向市口岸委汇报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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