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下,或年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以下,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以下,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立方米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另行制订。
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经初审后,统一由市发改委上报;由地方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按照以上分级管理规定,分别由市级或县级节能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
对能耗总量大、单位能耗强度高、对区域节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以上分级管理规定,节能初审及审查报经市或县(市)区(管委会)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审查意见。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者批准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评估文件作为项目设计备案、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
按规定应当进行节能审查而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机关不得审批或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 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七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该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建设单位和编制机构共同对节能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含)以上,或年用电量超过300万千瓦时(含)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含)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独立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含)至3000标准煤,或年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含)至3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含)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立方米(含)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独立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节能评估报告编制机构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项目遵守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四)项目用能及对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的影响;
(五)项目用能方案、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
(六)项目用能系统、工序及其用能的平衡分析;
(七)项目能效指标及对标;
(八)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评估;
(九)节能评估结论;
(十)问题和节能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