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1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改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第6号令)、《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35号)和《
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专业分析和评价,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以上 (电力折标系数按等价值计,下同),或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含)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含)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审查。其中,工业项目由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由政府管理建筑工作的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项目由政府管理交通运输工作的部门负责(以下简称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由各县 (市)区政府(管委会)规定。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3000吨(含)标准煤以上,或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含)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含)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由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含)至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含)至3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含)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 50万立方米(含)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审查意见由负责节能审查的部门报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