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正南或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三、日照基准面的确定:
(一)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等,以窗户洞开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示三);
(三)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对所属窗户的日照遮挡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的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示四);
(五)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六)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超出基准面的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花台、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不进行计算。
对于本规定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以上简化原则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四、窗户、阳台以及外廊的计算宽度及计算高度的确定:
住宅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或等于2.0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2.0米的,满足日照标准的部分累计宽度大于等于2.0米即可。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大于2.0米时,按2.0米宽进行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0米为计算范围。
中、小学外廊式教学楼以外廊的实际宽度计算。
不论窗户或阳台的窗台实际高度如何,窗户计算高度均采用各层楼面标高以上0.90米。
五、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
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外墙轮廓线,赋予建筑高度,定义地坪标高。
屋顶建模应根据屋顶的形式,对檐口、女儿墙或坡屋顶等建模。
附属物建模应将所有可能造成遮挡的屋顶突出物(包括楼梯间、水箱、电梯机房、设备间、屋顶飘板、屋顶构架等等)都包括在内。当屋顶突出物总截面宽小于建筑东西面宽10%的,可不建模。
当屋顶或附属物(如圆壳形)较为复杂时可用简单的矩形包络体代替(见图示五)。
现有建筑应按实测数据建模。
周边待规划地块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模拟方案建模。
六、日照分析参数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