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响应:事故造成多人死伤或者剧毒化学品泄漏造成多人死亡、中毒,需疏散高速公路周边居民;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燃烧、爆炸危及高速公路周边居民安全;高速公路交通中断,需实施跨区域交通组织分流;事故造成水源等环境污染严重,危及临近居民生命安全。
二级响应:事故造成人员死伤或者剧毒化学品泄漏影响周边环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燃烧、爆炸;高速公路交通中断,需实施局部交通组织分流;事故造成水源等环境遭受一定程度污染,临近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影响。
三级响应: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者危险化学品轻微泄漏,需临时中断事故现场交通。
第十条 一级响应,由省级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决定。二级响应、三级响应,由市级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决定。
实施分级响应时,公安交巡警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封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及时疏导分流路面滞留车辆,并报告省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备案。需要实施跨市车辆绕道通行的,应当与相邻市级公安机关就通行线路、通行组织等有关情况协商一致,经市公安局同意后报省公安厅批准。
第十一条 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调整相应的响应级别。响应级别需要提高的,应当在初步确定后30分钟内,由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报请省或市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接报部门应当迅速把事故有关情况逐级报告省或市、辖市(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或市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事故情况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并迅速启动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发布,由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报请省或市、辖市(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扎口负责。
第十四条 实施二级、三级响应时,应当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一)接报警情。接警单位应当尽可能问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险化学品名称、性质、形态、运载量、危害后果,是否发生泄漏、燃烧或者爆炸,以及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并立即通知路面巡逻民警和路政巡逻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在跟踪了解情况的同时,接警单位应当迅速报告省或市、辖市(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通报安监部门和公安交巡警、消防、医疗救护、环境监测、气象等单位赶赴现场抢险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