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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常州市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联络部门和联络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会商工作,建立健全交通事故定期通报制度。

  第六条 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领导小组应当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迅速成立由市或事故发生地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卫生、环保、安监、气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人,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专家、环境安全管理专家共同参加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在两种及以上应急队伍参加救援,当地政府负责人未到达现场时,到场的应急队伍应根据突发事故现场情况,迅速协商成立临时指挥部,由主要参战应急队伍负责人担任临时指挥长,制定救援行动方案,实施救援。

  第七条 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依据部门职责分工视情成立抢险救援、安全监管、交通保障、医疗救护、环境监测、气象保障、事故调查、后勤保障等若干应急救援行动小组。

  抢险救援组:以公安消防为主体,公安交巡警、高速公路路政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人员组成。

  安全监管组:由安监部门负责。

  交通保障组:以公安交巡警为主体,高速公路路政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人员组成。

  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部门负责。

  环境监测组:由环保部门负责。

  气象保障组:由气象部门负责。

  事故调查组:由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安监等部门人员组成。

  后勤保障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主负责。

  第八条 高速公路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造成周边群众和环境遭受特别严重危害时,市级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迅速报告市应急办,提请协调武警部队或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九条 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按其造成影响程度的不同,实行分级应急响应机制。应急响应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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