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以人为本、确保安全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大限度地减轻对道路通行的影响,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即时影响,消除后续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 组织指挥
第四条 市、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公安、交通运输、卫生、环保、安监、气象和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公安机关: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做好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救援工作。其中公安交巡警部门具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先期处置、交通管制和事故调查等工作,保障高速公路进出口和应急车道畅通,并会同治安部门和属地派出所做好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等工作;公安消防部门具体承担事故灭火、堵漏、稀释、输转和抢救伤员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燃烧、爆炸或泄漏等次生事故的发生。
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运输保障;高速公路路政部门负责协助公安交巡警部门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和维持现场秩序。
卫生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现场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负责相关人员的健康危害评估。
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负责组织专家指导次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场处置,配合开展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安监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联系专家参与现场处置指导,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气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气象监测和预报,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设置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对过往车辆进行管制信息提示,并协助公安交巡警部门疏导交通;负责现场车辆清障和人员施救,并提供必要的消防和应急抢险救援器材设备;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
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撤离等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