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常州市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0〕17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市公安局等部门制定的《常州市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常州市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
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健全完善应急处置联动协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形成整体工作合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江苏省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我市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跨河、跨湖大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突发原因,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危险化学品泄漏、起火、爆炸等危害后果的,均适用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