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部门《常州市企业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0〕16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监部门制定的《常州市企业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常州市企业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企业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安监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企业生产现场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辖市(区)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辖市(区)安监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对辖区内企业实施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应当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并确保人员、经费、装备落实到位。
第四条 安监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确保企业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客观、公正、高效,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企业应当配合安监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和实际需要,制定企业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