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建一〔2010〕353号)
各市财政局、经信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根据《关于印发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会同省经信委,联合制定了《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以及推广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是指从省级预算内投资和省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与财政部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相配套,对我省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给予奖励的财政性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