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A级定点医疗机构
1、可以享受AAA级优惠措施中的第3、8、9条款规定;
2、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返还预留保证金;
3、可作为省内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含转诊转院及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四)对无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
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强化监督机制,创新稽核手段,对其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可采取季度审核、专项稽核相结合的方法,对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核查,指出问题、纠正错误、加大处罚力度、规范收费行为,努力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提高定点医疗机构的诚信力,增强其评级争先的积极性。
(五)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定退出机制
对已获得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跟踪监管,上级经办机构不定期抽查和监督。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履行协议状况不好,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的;符合《评定标准》中一票否决制降级标准的,经原评定机构核实后,立即取消或降低原评定级别,同时更换或收回等级标牌和证书,并予以公布。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已评定的等级,并不得参加下一轮分级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中止医疗服务协议,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1、因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2、协议履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3、考核评定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4、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理或经新闻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息通报制度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向参保人员、新闻媒体发布获得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提供、医疗费用支出等医疗保险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它要求
(一)参加评定人员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不得擅自公布或泄露定点医疗机构评定情况。在评定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定结果出现重大误差,给定点医疗机构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分级标牌和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
本实施办法从2010年度开始执行。各市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医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