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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评价标准。为使评定结果科学、合理、规范,根据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年终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网上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按卫生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三级、二级)和类别(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分别确定评价内容和指标,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1、《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由省厅统一制定,评定标准取1000分值量化。

  2、根据《评定标准》评定的结果,AA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评分不能少于900分、AA级不少于800分、A级不少于700分、700分以下者为无级别。

  3、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评价分级从A级起步,A级每年评定一次。连续两次评为A级的,可参加AA级评定,本方案实施初期,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履行情况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在优秀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申请AA级、连续四年在优秀以上的可直接申请AA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评定,已开展分级管理的地区可直接启动AA级评定工作;连续两次评为AA级,可参加AAA级评定。起步阶段AAA级、AA级、A级定点医疗机构评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总数的2%、10%、20%。AA级和AA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有效期为2年,到期可申请原级别或上一级别的评定。

  三、评定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定分为审核、评定、公示、备案、公布等工作环节。

  (一)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可在每年9月下旬,向统筹地区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评级申请,提交申请书、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对申请AA级、AAA级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通过后,于每年3月初按规定程序向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推荐。

  (二)评定。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评定,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医疗保险处(科)、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织实施,对申请A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年度考核和年检情况,经评审小组研究确定。评定与年度考核和年检工作同步进行,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的评定工作,并将评定结果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AA级、AA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评定,由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医疗保险处、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织实施,对各市推荐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评定(AA级也可由省评定小组委托各市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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