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16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引导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抑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合理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9号)精神,现就我省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逐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督评价体系,形成对定点医疗机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参保人员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
二、评价对象、内容和标准
(一)评价对象。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资格认定,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并已经开展医疗保险门诊和住院医疗服务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均纳入评价范围。未开展住院医疗服务和一级及以下(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定点医疗机构暂不参加评定,有条件的市可积极探索其分级管理办法。
(二)评价内容。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是指对定点医疗机构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执行医疗服务协议等情况,包括就医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目录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医疗保险基础管理及社会监督等七个方面。按不同类别和级别分别确定评价内容和指标进行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将定点医疗机构分为四个等级(AAA级、AA级、A级、无级别),并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