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建办〔2011〕33号)
各县(市)和矿区建设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现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按照河北省省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及任务分解责任书》的要求,我局制定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施方案
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现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按照河北省省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及任务分解责任书》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的发展战略,立足于省会发展的新阶段、新要求,争先创优,大力提升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做贡献。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建设局成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李文昌
副组长:王丽新
成员: 朱文壮、刘宗奇、王志来、韩铁邦、王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建处,办公室主任由朱文壮兼任。
各县(市)和矿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三、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创建标准
(一)施工现场总体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2、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办公区和生活区应采取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
3、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应选址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沐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设备等临时设施。各临时设施应布局合理,所用建筑材料应符合环保、消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