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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自省交通运输厅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我省至少一年的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D级评价有效期不少于行政处罚期。

  (四)对于被直接评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评价有效期结束后,根据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情况和在我省的履约表现,在不高于全国综合评价的前提下,无不良记录的暂定为C级,有不良记录的仍定为D级,该评价定级至下一年度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前保持有效。

第四章 评价管理

  第十七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公路施工企业在我省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我省。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三)省级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时,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B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C级及以下对待。

  (四)新设立企业按初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确定信用等级。

  (五)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确定。

  第十八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定期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我省无信评价结果的,其在我省的信用等级可延用1年;延用1年后仍无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我省原信用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九条 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等级,但不得高于原等级;企业合并的,合并后企业的信用等级为合并前各成员中等级最低者的等级。

  信用等级变更由厅评价办公室负责,实行动态评价定级,评价有效期至本年度定期评价结果发布时终止。

  企业需进行信用变更的,需向厅评价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厅评价办公室按照以上原则对企业审查定级。

  第二十条 除初次进入我省的公路施工企业外,对被我省确定信用等级为AA和A级的从业单位,评价有效期内(最多一年)信用评价应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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