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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评价结果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合同签订前报厅评价办公室和评价实施部门。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实时记录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项目法人对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每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全面评价,评价情况按季度报评价实施部门。

  对于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所有履约行为评价。

  项目法人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项目的评价材料和结果报相应的评价实施部门。

  (三)其他行为评价。评价实施部门对在分管项目中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根据实际表现进行评价,并应按季度将本部门和分管项目评价情况汇总后报厅评价办公室。

  评价实施部门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各项目的评价结果报厅评价办公室。

  (四)省级综合评价。厅评价办公室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的抽检和评价结果汇总计算工作,向厅评价领导组提交省级综合评价定级意见。

  (五)审定公示。厅评价领导组对厅评价办公室提出的评价意见进行审定,如有疑义可责成厅评价办公室组织复查,根据复查结果,最终确定各施工企业的信用得分和等级,并在《山西交通网》、《中国交通报.山西交通》公示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发布上报。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厅以文件形式发布,并在《山西交通网》公开;同时于3月底前将由交通运输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报部。

  第十六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

  (一)项目法人、评价实施部门和厅评价办公室均在发现企业有符合直接评定为D级标准的行为时,均可提出直接定级建议。对于项目法人和评价实施部门提出的定级建议由厅评价办公室审查;经审查属实的,向厅评价领导组提出直接定级建议,违反有关法规规定的,建议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直接定级建议经厅评价领导组审查认定后,以文件形式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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