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理职责范围内信用评价的有关申诉和举报;
(五)完成职责范围内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对本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本项目的信用评价工作机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具体评价工作;
(二)建立本项目的信用评价管理台帐,确保信用评价记录及档案准确、完整;
(三)向评价实施部门和厅评价办公室报送有关评价工作的报表;
(四)完成职责范围内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及《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其他行为评定补充标准》(附件2)。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二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在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分或加分。具体评分计算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3)。
第十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评价实施部门负责评价。项目法人和评价实施部门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十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国家和省交通运输厅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各项目法人应对收集到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确认,对有疑问或证据不充足的资料应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评价依据。
第十五条 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