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六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定级和动态评价定级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定期评价定级每年一次,于每年年初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定级;动态评价定级是指对企业在从业过程中符合直接定为D级标准的信用行为随时评价定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规则和标准,制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我省境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成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领导组(以下简称厅评价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评价办公室),具体负责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评价考核机制,开展信用评价督查,确保全省信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二)负责定期评价定级工作,提出省级综合评价定级意见,并报厅评价领导组审定;
(三)负责直接评定为D级企业的动态评价审查工作;
(四)发布并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信用评价结果;
(五)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受理信用评价的有关申诉和举报;
(六)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重点公路工程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实施部门)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分别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新建和改建项目、高速公路改建项目和高速公路新建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本部门的信用评价工作制度及流程,组织开展分管项目的信用评价工作;
(二)建立本部门的评价工作考核、处罚机制,对分管项目的信用评价工作组织督查,确保信用评价及评价应用工作的客观、公正;
(三)建立本部门信用评价管理台帐和统计报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具体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