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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深民规〔2011〕1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光明、坪山新区社会管理局、发展和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0〕12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具体为:

  (一)2010年深圳市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残疾抚恤金、生活补助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1标准执行。

  (二)2010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2标准执行。

  (三)2010年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3标准执行。

  (四)2010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4标准执行。

  二、上述各项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附件:1.2010年深圳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2.2010年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2010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4.2010年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1
  2010年深圳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单位:元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残疾抚恤金标准(元/年)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失业生活补助金标准(元/月)

(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一级

因战

28690

2421

因公

27780

2421

因病

26870

2421

二级

因战

25960

2421

因公

24600

2421

因病

23680

2421

三级

因战

22770

2421

因公

21410

2296

因病

20040

2174

四级

因战

18670

1982

因公

16850

1750

因病

15490

1522

五级

因战

14580

1269

因公

12750

1221

因病

11840

1201

六级

因战

11390

1016

因公

10780

1012

因病

9110

1005

七级

因战

8660

956

因公

7740

949

八级

因战

5470

944

因公

5010

937

九级

因战

4550

937

因公

3640

937

十级

因战

3190

937

因公

2730

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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