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申请接收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毕业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分批对网上申报信息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用人单位方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在区人力资源部门立户的用人单位申请接收毕业生的,须经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接收申报材料后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交申报材料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接收补交申报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第十二条 申请接收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毕业生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收毕业生的决定;申请接收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毕业生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收毕业生的决定。
对于情况特殊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申请接收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毕业生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综合考虑用人单位所属产业和行业性质、业绩贡献、发展前景,以及毕业生学历、专业等要素择优审批。
对用人单位属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用人需求给予优先满足。
对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属本市当年度发布的《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鼓励发展类产业的企业用人需求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作出同意接收毕业生决定的,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领取接收院校毕业生函,并转交毕业生本人。
在区人力资源部门立户的用人单位由区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领取接收院校毕业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