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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14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4日)废止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工作,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来深工作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工作,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来深工作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负责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管理工作。

  各区(含新区)主管人力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毕业生接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接收毕业生实行年度总量调控,优先满足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及其他鼓励发展产业的引进需求。

  第四条 拟接收的毕业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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