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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整改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整改工作的通知
(粤经信消费〔2010〕572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工联产业〔2009〕48号,以下简称《政策》)的要求,现就开展我省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整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已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应达到《政策》的行业准入条件中关于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能耗及水耗、环境保护、安全和社会责任的要求。

  (二)淘汰乳粉生产中单效浓缩设备,2010年底前淘汰加工规模为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20吨以下的浓缩、喷雾干燥等设施,淘汰生产能力在200千克/小时以下的手动及半自动液体乳灌装设备。

  二、工作期限

  2010年12月31日前,全省已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必须完成整改和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经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整改工作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和整改工作日程表,明确职责分工并确定一名工作联系人,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工作方案和联系人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请各市经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整改工作完成后,对本市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工作要求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将视情况组织抽查。

  (三)请各市经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的整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措施,汇总整改验收合格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名单和已淘汰落后乳制品生产能力名单,形成书面报告,于2011年1月30日前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请各有关部门按照《政策》的要求,加强对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的环境保护、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未达到《政策》要求或应淘汰落后工艺设备项目(企业)的督促整改。

  附件: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公告(工联产业〔2009〕4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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