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工单位如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应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劳动部门申请,经核定同意的,劳务派遣机构可与用工单位续签《临时性工作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合作协议书》,与上岗人员续签《公益性临时性工作劳动合同》。
3.因用工单位原因临时性工作岗位取消后,劳务派遣机构与上岗人员中止《公益性临时性工作劳动合同》。临时性工作中止后,劳务派遣机构停止支付上岗补贴、停止代交社会保险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报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已中止《公益性临时性工作劳动合同》的人员可进行失业登记并即时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申请资料核对后即上报区就业服务机构核准。
4.参加临时性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有违反《公益性临时性工作劳动合同》行为的,劳务派遣机构可与其中止《公益性临时性工作劳动合同》,并将情况报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将情况记入就业服务信息系统。
四、补贴标准和费用支付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下述标准,根据派遣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的人数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及补充工伤保险补贴,并支付管理费。
(一)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1750元。
(二)社会保险补贴:
按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标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仍由其本人负担。
(三)补充工伤保险补贴:
按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给予补充工伤保险补贴。
(四)管理费用:
劳务派遣机构管理费用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五)费用支付:
劳务派遣机构应在招聘人员上岗当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补充工伤保险,每月月初的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月的岗位补贴发放到个人。同时将岗位补贴支付表、考勤表和缴交社会保险、补充工伤保险的清单报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支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补充工伤保险补贴及管理费。
五、其他事项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终止或中止《公益性临时性工作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