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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规范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管理,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性工作岗位范围

  本通知所称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市、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公用事业单位在市容维护、交通劝导、治安巡防、公园绿化、环境保护、社会福利院、客运车站等公共服务事务中的辅助性、临时性、协助性的工作岗位,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二、招用对象

  就业愿望强烈,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2次以上,本人愿意上岗但未能被用人单位录用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为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从事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

  三、岗位申请与管理

  (一)岗位申请。

  需要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市、区政府职能部门或社会公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劳动部门书面提出临时性工作岗位用工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招用人数、条件、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地点、时间、要求、管理方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劳动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定岗位的决定。

  (二)人员录用。

  经核定岗位后,用工单位应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临时性工作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合作协议书》,由劳务派遣机构根据用工要求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困难人员名单,招聘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公益性临时性工作劳动合同》,并将推荐和录用结果报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信息录入就业服务信息系统。

  (三)人员管理。

  1.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后,劳务派遣机构为其办理就业登记和代交社会保险等手续,代为保管个人档案,协助用工单位组织岗前培训,同时将上岗人员的工作岗位(地点)、工作职责、工作时间报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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