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和规范广东省境内铁路运输服务收费的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粤价〔2010〕50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地方铁路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铁路系统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加强铁路运输服务收费管理,根据全省物价工作会议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铁路客货运延伸服务、运输代理服务等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境内国铁多种经营企业、地方铁路所有涉及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收费单位,2007年以来在我省境内实际发生的除运价以外的铁路客、货运输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包括铁路客、货运输杂费、装卸搬运费、延伸服务费、货运代理费、客票代售点服务费、代收费用等面向乘客、货主(托运人)的一切收费均属于本次调查清理的范围。
二、清理规范的政策措施
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铁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明文规定的铁路运输杂费、装卸搬运费以及面向地方铁路收取的各项费用,予以纠正;对铁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过去发文取消但仍在继续收费的一律予以撤销;对不符合价格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延伸服务费、货运代理费、客票代售点服务费等一律予以纠正;对重复设置、收费标准不合理或者容易导致服务行为不规范的项目,进行归并或调整;对需要保留的涉及铁路客、货运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我局重新发文公布。
三、清理规范工作职责分工和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底前)各铁路服务收费单位应对本单位现行各类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以直接面对旅客、货主的站段或独立核算的服务收费企业为单位,如实填列《广东省境内铁路服务收费清理情况表》(见附件),报送所在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和上级铁路集团公司或地方铁路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省铁投集团有限公司、各地方铁路公司在做好本单位所涉及的铁路运输服务收费情况清理工作的同时,负责对属下站段、服务收费单位清理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并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逐项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相关服务收费的文件依据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