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粤价〔2010〕47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委,省直、中央驻穗单位:
根据《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综合年审制度的规定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9号)要求,现就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及有关收费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任务圆满完成。
二、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定于2010年3月至7月进行,3月为收费单位自审时间,4月至7月为会审、反馈意见和年审总结时间。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9号)、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粤价〔2010〕42号)的要求,于6月30日前完成收费情况分析报告,并按时上报收费情况年度统计数据。
三、年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年审工作结束后,将通报年审和收费统计考核结果。
请省直、中央驻穗收费单位在规定的自审时间内,按本文附表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填报。报表一式四份,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加具意见并盖章后,于4月10日前报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办公室。
附件:
1.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表(附件1)(略)
2.收费许可证管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略)
3. 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一览表(附件3)(略)
4.取消(停止)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附件4)(略)
5.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填写说明
附件5: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填写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