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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创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市)实施方案

河北省卫生厅创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市)实施方案
(冀卫农基〔2011〕12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省卫生厅决定用两年时间,在全省开展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市)创建活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大力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为载体,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强化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功能,促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综合改革,全面落实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创建目标

  以县(市)为单位,落实各项创建内容,从2011年开始,利用两年时间,到2012年底创建50个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市)。

  三、创建内容

  (一)组织管理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一体化管理工作。制定本县(市)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

  2、做好组织管理和落实工作,全县所有乡(镇)和行政村全部实行一体化管理。

  (二)行政管理

  1、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室,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命名规范,统一标牌。

  2、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设备配置符合《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要求。 80%以上的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要求,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诊断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开,配备35件基本设备。

  3、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统一管理,承担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人员管理

  1、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占人员总数的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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