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清理整顿中介服务和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
(二○○九年七月十日 粤价函〔2009〕57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穗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全面开展我省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各级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垄断企业收取的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收费。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
(一)未经批准、无合法收费依据,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的。
(三)违反收费管理权限,随意打折收费的。
(四)违反自愿有偿服务原则,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前置条件,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
(五)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收费继续收取的。
(六)擅自将行政职能分解,委托给所属学会、协会和中介组织收费的。
(七)社会和群众反映比较多,收费标准过高的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收费。
对属于以上情况之一的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收费将依法采取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或规范收费行为等相关措施予以纠正。
三、清理整顿的时间安排
在 2009 年 8月上旬前,各地要集中力量对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收费进行清理整顿。集中清理整顿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7 月中旬前)。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清理整顿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收费的具体措施,并进行宣传动员。各部门要对本系统的收费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凡不利于企业生产和产品流通的规定,要及时整改。省直、中央驻穗各有关单位要如实填报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见附件),连同相关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于2009年7月20日前一并报送我局服务价格管理处。
(二)集中清理阶段(7 月下旬前)。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和重点,结合各部门自查自纠情况,研究提出规范本行政区域内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收费的具体意见,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清理的情况及相关意见于2009年7月28日前书面报送我局服务价格管理处。我局将结合各地反映情况,对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收费进行重新审核并公布。未如实上报及未经重新审核公布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