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受理第二批差别定价药品的补充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我局于4月14日发出《关于受理第二批差别定价药品的通知》(粤价〔2010〕67号),规定受理品种范围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价格〔2010〕429号)且符合差别定价资格条件的药品。现经研究决定,受理药品品种范围更改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价格〔2010〕429号)和《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粤价〔2006〕94号)中省增列的药品,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暂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