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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金融工作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

  改进贸易收结汇与贸易活动审核工作,按企业真实性需求适当调高其贸易信贷审核比例。对信用状况良好、无外汇管理违规记录、能够按照规定进行贸易信贷登记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或产品特殊性、贸易结算惯例等需要调整信贷比例的,根据企业申请为其调整比例。对具有真实性贸易背景的国有大型企业、省属重点扶持企业、重点出口企业,预收货款结汇不受比例指标限制,采取一事一办、特事特办的方式进行特批管理,最大限度便利企业资金周转。加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服务力度,积极支持我省企业“走出去”到境外创业投资、承包工程及开展劳务合作。同时,积极支持引进外资,特别是支持企业通过返程投资、境外发债等方式吸引外资。
  积极参加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立由人行、外管、商务、税务、海关等部门联合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联席会议,积极申请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跨境收付系统上线,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提供基础金融服务。
  七、切实搞好协调服务,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围绕建立机制、激励引导、营造环境、保证安全等工作重点,大力支持金融业发展,努力维护我省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一)建立完善政府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政府相关部门与“一行三局”的常态化工作联系制度,定期通报经济金融发展形势,及时研究解决经济与金融的有关问题。加强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和处置机制,研究制订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经济金融发展形势,研究制定全省金融业发展规划。
  (二)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金融发展。用好用足国家对农户小额贷款、农业担保、农业保险、金融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和融资租赁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简化税务部门审核呆账核销程序和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化解不良资产。允许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在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通过财政奖励的方式,鼓励银行业机构到县及县以下增设具有信贷功能的营业机构,鼓励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三农”和外贸出口的信贷支持,鼓励县域内金融机构把吸收当地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探索建立对微小企业、“三农”贷款的风险补偿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实施扶持金融发展、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
  (三)切实为金融发展提供有利条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行业信用建设为切入点,加快建立部门联动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行为奖惩机制。以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突破口,将信用环境建设与金融支持、财政扶持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全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征信系统,扩大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提升征信系统的服务水平。大力培育第三方信用评级市场,搞活信用产品和服务市场。建立健全金融与工商、税务、公安等多部门联动机制,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票据诈骗、保险诈骗等行为,提高金融胜诉案件执行率,依法维护金融债权,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高企业财产权抵押登记等工作效率,降低收费标准,优化行政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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