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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金融工作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

  (八)争取总部支持。积极协调各银行总部将支持服务我省发展上升到总部战略,给予我省信贷规模最大程度倾斜,赋予在黔机构更大的审批和业务创新权限。对重大建设项目,积极争取总行直贷、银团贷款或直接申请单列规模。在黔机构应要主动加强与系统内投资银行、基金公司的沟通协作,积极参与我省投融资平台建设,积极争取总部给予政策、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三、推进金融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提高银行业机构服务水平
  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既要充分依靠国有银行、区域性银行的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又要把我省地方银行机构建设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通过加大改革力度,扩大开放程度,创新金融服务,力争用三到五年时间,使我省基本形成全国性、地方性、社区性银行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基本形成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金融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更丰富、更实惠、更便捷的金融产品体系,在金融服务的广度、深度、满意度上有较大提升。
  (一)完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推进城市金融改革,适度整合地方金融资源,努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按照国务院要求,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在保持县(市)法人社地位稳定、做实县域的基础上,积极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加快银行、证券、保险、财务公司等地方金融发展,大力推动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进程,力争五年左右村镇银行覆盖到县、小额贷款公司覆盖到乡镇。积极试办金融租赁、汽车金融和货币经纪,争取适时设立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充分利用对农村金融定向补贴政策,巩固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成果,支持农村金融机构网点金融服务可持续。
  (二)扩大金融机构覆盖面。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支持实施引银入黔工程,大力引进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积极鼓励和支持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分支机构,力争三至五年内引进银行业机构主体20家以上。不断扩大国有银行在县域设立机构的覆盖面,推进机构网点向产业聚集区延伸。积极探索省外银行在我省设立独立核算的信贷专营机构。
  (三)丰富金融服务产品。加大基础金融产品创新,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抵(质)押融资业务,推进并购贷款、供应链融资、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等新型业务。在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适度扩大分支机构的信贷审批权限,尽量减少逐级审批环节。开辟重大项目审批的绿色通道,做到方便、灵活、快捷,切实提高决策服务效率。
  (四)加快担保体系建设。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96号),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尽快设立包括财政出资、民间资本参与和企业联合组建在内的多层次、多形式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尽快组建省信用再担保公司,构建全省信用再担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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