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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金融办、青海证监局、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
(省金融办青海证监局、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 二○一一年一月)

  为防范和打击资本市场内幕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资本市场内幕交易(以下简称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行政审批部门等方面的知情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公司并购、业绩增长等重大信息公布之前,泄露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谋取私利的行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接触和获取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传递、编制、报告、审核、披露各个环节中接触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法五条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刑法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对内幕交易、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行为的量刑和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前,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面临的形势较为严峻,一些案件参与主体复杂,交易方式多样,操作手段隐蔽,查处工作难度很大。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内幕交易更具隐蔽性、复杂性。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内幕交易的危害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根据刑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齐抓共管、打防结合、综合防治的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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