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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质量兴省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6.省财政厅。逐步加大对质量工作的经费支持,加大对技术机构建设的投入。根据有关办法规定,落实有关奖励资金。
  7.省环境保护厅。认真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各类环境评价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做好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工作。鼓励企业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清洁生产的工艺和技术。
  8.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引导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创建“鲁班奖”、“江河源”杯工程,完善建筑业名牌示范评价机制。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全省工程质量。
  9.省交通厅。加强道路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完善交通运输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引导企业增强服务意识,树立质量理念,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10.省水利厅。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不断完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确保水利工程质量。
  11.省农牧厅。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投入,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养殖示范区和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大力推进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及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12.省林业厅。加强林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林业建设标准和规范,建立营造林和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和工程质量评价机制,实施科学管理,确保林业工程质量。  13.省商务厅。加强对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行业的监督管理,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14.省卫生厅。建立医疗服务规范化标准,开展医疗服务规范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15.省统计局。逐步把重要质量指标纳入全省统计范围,广泛收集质量信息数据,并会同质监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质量指标评价体系,加强对质量兴省工作的指导。
  16.省工商局。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查处无证无照及不正当市场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17.省质监局。认真履行质量兴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协调各职能部门,统筹安排质量兴省各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本方案,广泛宣传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质量工作发展规划,牵头组织实施名牌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指导加强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等基础工作,加强全省技术机构发展规划和监督管理,加大食品、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力度,充分发挥打假主力军作用。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使质量兴省工作取得实效。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质量兴省的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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