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建函[2011]148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建设规划局:
《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第146号令)已经省政府2010年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规定》,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切实落实监管责任,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对属于消防设计审核范围的建设工程,应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审查消防安全条件。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对属于消防设计审核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7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