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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1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办法》(闽政〔2009〕22号)和《福建省农村医疗救助办法》(闽政〔2009〕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城乡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便捷、操作规范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第四条 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救急、救难、公平、便捷。

  (二)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

  (四)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五)救助基金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

  (一)第一类救助对象为: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2、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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