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政发[201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和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出租、使用、管理及监督。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和相关政策等,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天津银监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的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和运营等工作。人民政府投资和利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非营利性专门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运营、融资及偿还等工作。
区房管局、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