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开展政策跟踪调查和政策评估,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利,在跟踪调查和评估期间向社会公开有效的意见受理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第二章 政策跟踪调查
第七条 下列价格政策,纳入政策跟踪调查的范围:
(一)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且已实施超过1年的政策;
(二)已实施超过90日的价格干预措施;
(三)涉及重要民生问题,已实施超过2年的市场价格监管决策和措施;
(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跟踪调查的其他价格政策。
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明确规定了试行期限或者执行期限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进行政策跟踪调查,并及时调整。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政策跟踪调查的年度计划。
业务机构根据本机构业务,于每年12月上旬拟订次年的政策跟踪调查计划,送交本部门法制机构汇总;法制机构于12月中旬编制本部门的政策跟踪调查计划,呈送部门办公会议审定。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年审的价格政策,可以结合年审开展政策跟踪调查。
第九条 如一段时期内群众投诉或者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反映较多,或者价格监督检查、成本监审和日常工作调研中发现存在问题突出的,发布政策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政策跟踪调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问题较集中或者较突出的部分内容进行跟踪调查。
第十条 价格干预措施一般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跟踪调查,在措施实施届满90日时启动;该政策仅在个别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可以委托实施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跟踪调查。
第十一条 【政策跟踪调查的主要内容】政策跟踪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经营者(收费单位)执行价格政策的情况;
(二)价格政策实施过程中社会各方面的反映;
(三)价格政策制定依据以及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开展政策跟踪调查,可以采取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调研、访谈等方式,具体由组织跟踪调查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涉及面广、涉及金额较大的价格政策,应当同时采取两种以上方式进行跟踪调查。
第十三条 采取网上问卷调查的,主要通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进行,调查时间不得少于15日。
采取其他调查方式的,调查对象应当至少包括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收费单位),所选取的具体调查对象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十四条 政策跟踪调查工作应当在60日内完成,其中对价格干预措施的跟踪调查工作应当在30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承担政策跟踪调查具体工作的机构,应当在完成跟踪调查之日起7日内完成书面调查报告,呈送部门分管负责人审定。由业务机构起草调查报告的,在呈送部门分管负责人前应当送交法制机构审查。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简要说明政策主要内容及背景情况;
(二)简要阐述跟踪调查的主要过程;
(三)全面、如实反映跟踪调查内容;
(四)提出政策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政策评估
第十六条 政策评估主要针对正式实施超过3年,且关系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涉及金额较大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政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估项目,原则上每2年组织不少于1次政策评估。
对实施超过1年的价格干预措施,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政策评估;仅在个别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可以委托实施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评估。
第十七条 政策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