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广东省定价听证目录》,确定具体的定价听证项目、听证内容以及组织部门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未列入定价听证目录的,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定价听证征求意见。
第三条 定价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四条 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及聘请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兼任。定价听证项目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组织不得作为听证人。
前款所称听证人是指代表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的人员。
第五条 听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
(二)提出听证报告。
第六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消费者;
(二)经营者;
(三)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
(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
听证会参加人的资格条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定价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第七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二)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荐;
(三)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定价听证项目的经营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只有一家的,由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确定该经营者为听证会参加人;经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该经营者不出席听证会的,不影响听证会的正常进行。
听证会参加人中的消费者应当有低收入阶层人员。通过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产生的消费者中没有低收入阶层人员的,由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民政部门、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第八条 自愿报名要求成为听证会参加人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报名,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等必需资料;受单位委托或者被推荐成为听证会参加人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委托书或者推荐函。
推荐听证会参加人的单位或者组织,出具推荐函之前应当对被推荐人的相关身份信息进行核实。
第九条 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产生听证会参加人的,选取过程应邀请媒体参与监督或者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当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详细阅读各类听证资料,主动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了解与定价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
(二)广泛听取、收集消费者、经营者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如实反映;
(三)依时出席听证会,就定价听证方案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和理由,并可以提出询问;
(四)认真审阅听证笔录并签名确认;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亲自出席听证会,因客观原因确无法出席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5日内书面告知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并提交对定价听证方案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列席听证会,对听证会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随机选取;同一单位或者组织有多名人员要求旁听的,确定旁听人员时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