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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政策跟踪调查与评估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政策跟踪调查与评估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粤价〔2010〕102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完善政府制定价格管理机制,提升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政策跟踪调查与评估的试行办法》,并已报经省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将上述规范性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综合与法规处)反映。

  附件:
  1.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
  2.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
  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政策跟踪调查与评估的试行办法

  附件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含收费单位,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
  省人民政府授权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政府制定价格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开、效能原则。
  第四条 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包括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尚未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但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确定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应当坚持市场取向,对市场竞争较充分、能够放开由市场调节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坚决放开;对市场竞争尚不充分、暂不具备放开由市场调节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放开。
  第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对依法应当由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直接制定价格;确需在本行政区域内加强统一管理的,应采取制定作价原则、作价办法等方式。
  第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价格,不得以相关经营者未申请制定价格为由迟延或者拒绝制定价格。
  第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定价权限范围内制定定调价规划或者年度计划,并报送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定调价规划或者年度计划,应当围绕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战略要求,充分结合国家和省深化价格改革的部署,明确具体定调价项目、定调价目标、实施步骤、工作时限以及责任人等。
  第八条 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以下简称建议人)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提交依据和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提交建议的方式和途径,已建立价格综合服务窗口的地区按照“前台受理、后台办理”的模式运作。
  由经营者或其行业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的,其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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