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启动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的通知
(粤价函〔2010〕958号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各地级以上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
鉴于我省国Ⅲ0#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于2010年10月26日零时起上调为6.61元/升,已高于《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2010年第5号通告)所规定的收取燃油附加费的启动价格6.53元/升,现根据该方案的规定,我省始发的除农村客运外的班车客运(含旅游班线客运),自2010年10月28日零时起,按旅客计费里程收取燃油附加费,单位计费里程燃油附加费计收标准为0.01元/人。此前各道路客运经营者及各客运站场已预售的全部客运班线车票,按原票价执行,不得另行收取燃油附加费及其他费用。
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规范明码标价和收费行为,在客票上标明收取的燃油附加费金额,同时在汽车客运站等醒目位置进行公布;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取燃油附加费后的公路客运价格和道路运输秩序的监督检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和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