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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政府统筹解决。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负责垦区和森工重点国有林区内推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推广、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科学研究,引进、开发、应用和推广新技术,并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投资项目在核准、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推广和发展工作,鼓励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支持散装水泥农村销售网点和中转配送站建设。

  第八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九条 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给予补贴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应用项目;

  (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物流及应用、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网点建设,地区散装水泥物流中心建设等方面的试点、示范项目;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标准体系建设;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确需在禁行路段行驶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专用车辆,凭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办理临时或者长期通行证,并保证其运行。

  第十一条 铁路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运输实行优先计划、优先配车和优先运输,并做好散装水泥专用罐车、专用集装箱的调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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