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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10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0月15日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
(2010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增加经济、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贮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泥包括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贮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

  第三条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原则,并通过应用、推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应用、推广、发展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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